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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的思維控制(上)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 作者:      2023-09-21

思維按照其語義可解釋為:1. 與“感性認識”相對。指理性認識,即思想;或指理性認識的過程,即思考。是人腦對客觀事物間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通常指邏輯思維。2. 與“存在”相對。指意識、精神。從其語義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都會具有理性思考能力、辯證思維能力和合乎邏輯的推理能力。而思維一旦被控制,人就失去理性,變得盲從。所以,邪教教主常采用改變成員的思維方式、思維習慣、思維內容的方法,弱化成員的正常思維能力,建立起邪教組織需要的思維模式,從而導致成員整個價值體系的轉變。

那么,李洪志是如何控制習練者的思維的?

一、以“破常人觀念”改變習練者的思維習慣

思維習慣是指人們在長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實踐中所形成的穩(wěn)定的思維方式,當一種思維習慣一旦形成,就具有極大的排他性和守舊性。李洪志為了向習練者灌輸其自相矛盾而又荒誕不經的歪理邪說,就采用“破解常人觀念”的方法。李洪志說:“如果人類能從新認識一下自己和宇宙,改變一下僵化了的觀念,人類就會有一個飛躍”(《轉法輪》)。

他甚至警告習練者說:“你們不改變常人那千百年來骨子里形成的人的理,你們就退不掉人的表面這層殼,就無法圓滿”(《警言》),要求“人的觀念你得放下”(《北美首屆法會講法》)。

在李洪志看來,人間的一切追求都是人的觀念,人的觀念是修煉“圓滿”的障礙。所以習練者為了“圓滿”就會放棄人的思想觀念,實際上就是改變了正常的思維方式。一旦改變了思維方式,才能接受“法輪功”教義,拋棄那些科學的東西,轉而接受偽科學、反科學的東西。

二、以“反理說”改變習練者的思維方式

思維方式是人們大腦活動的內在程式,它對人們的言行起決定性作用。思維方法是思維方式的核心內容和具體體現,構成了思維方式中最實質、最基本的部分。李洪志的“反理說”就是用與正常人的思維相反的方式與方法看待世界與處理問題。李洪志說:“三界與宇宙的一切是反的,所以法理也給這一層提供了適合于常人生存的反過來的理”(《大法是圓容的》);“我一直在講,大法弟子看問題一定要反過來看……三界當初造的時候就是反著造的,這里沒有正理……世人認為的香的那邊是臭的,人認為的好事可能在那邊都是壞事”(《二零零八年紐約法會講法》)。

反著看待人類的一切,這是李洪志麻醉弟子最有效的良藥。如果不反著看,在正常思維下,有誰會相信“有病是消業(yè)、是好事”“殺人是度人上天國”“死亡是圓滿成佛”“男女雙修還是加速圓滿的修煉方式”的歪理邪說?那些原本善良的人又怎么會漠視親情、違反法律、甚至自殺殺人呢?

如傅怡彬把弒父殺妻看成是對他們的“福報”;王進東等人把“自焚”看成是“去執(zhí)著”;美國公民李祥春把“法輪大法”看成是最高的法,而去違反中國的法律等。這些違背道德、觸犯法律、侵犯人權的行為都是“反理說”所起的作用。正是因為“反理說”控制下的思維,習練者才不能看破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欺騙,才會甘愿受其控制。

三、以“思想業(yè)力說”“層次說”和“向內找”消除疑慮,弱化思維能力

思維能力是人對事物的分析、綜合、抽象和概括的能力。思維能力對于人的學習、生活、事業(yè)的成功非常重要。依靠思維能力,我們才能總結、概括前人的經驗,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質,發(fā)現事物的運動規(guī)律,才能把握、預測未來事物的發(fā)展方向。李洪志傳播的荒謬邪說、采用的欺騙手段,在正常思維下,很容易被看穿。為此,李洪志竭力使用欺騙性語言來誘導習練者思維意向單一化、線性化、順從化。李洪志提出了“思想業(yè)力說”“層次說”和“向內找”等邪說。

(一)“思想業(yè)力說”

“業(yè)”本是佛教名詞,李洪志將其竊取并篡改,不僅提出了所謂“人做了壞事造成有病”的“病業(yè)”,還提出了“懷疑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思想”的“思想業(yè)”。李洪志說“思想業(yè)”是遭受報應的原因之一,以消除習練者的理性識辨和壓制懷疑。李洪志說:“由于人迷于常人之中,時常在思想中產生一種為了名、利、色、氣等而發(fā)出的意念,久而久之,就會形成一種強大的思想業(yè)力”(《轉法輪》);“自己思想中激烈地反映骯臟的念頭,或罵老師、罵大法、罵人等,排不掉、壓不住,這才是思想業(yè)力”(《明智》)。也就是說,懷疑“法輪功”、立場不堅定、謾罵李洪志和“法輪功”等,都屬于“思想業(yè)”。

對于有“思想業(yè)”的弟子,李洪志威脅說:“現在在正法中,一切生命都在按著其生命對正法的態(tài)度決定著生命的留下與清除”,如果“哪個生命的頭腦中要是裝了對大法不好的思想”,那么“法正人間一開始時就要被淘汰”(《北美巡回講法》)。

既然“思想業(yè)”的產生和存在將嚴重阻礙“圓滿”的實現,并且有“思想業(yè)”的習練者將被淘汰。因此,習練者不是考慮“思想業(yè)”的存在是否真實、合理,相反,他們時時刻刻考慮如何避免“思想業(yè)”的產生,也就是說避免對李洪志歪理邪說產生疑惑,這樣也就主動放棄了思維的權力。很多習練者強迫自己按李洪志所講的教義去理解現實,不敢懷疑、不敢反對,即使發(fā)現問題也不敢多想,逐漸地在被動接受李洪志的歪理邪說中,弱化了思維能力,淪為其精神奴隸。

如山東省原“法輪功”癡迷者王紀升在修煉期間也曾對李洪志的“參與政治”前后不一的說法產生懷疑,但懼怕有“思想業(yè)”不能“圓滿”,就把自己的正確的思想當作“思想業(yè)”消去了,即使在李洪志殘害生命、危害社會的大量事實面前也不敢說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一個“不”字。

(二)“層次說”

在“法輪功”這個組織里,李洪志把完全接受他的“教義”的習練者,稱為“層次高”的,并且告訴習練者只有上了“高層次”,才能“圓滿”。而對于不能接受他的觀點的習練者,說成是“層次低”。李洪志說:“一個人的心性低,他的層次就低……得正果開悟才是最高的”(《轉法輪》)。

李洪志把習練者分為不同層次,使習練者為了上層次,盡力接受其邪教教義。這本身就淡化了習練者的思考能力,弱化了他們的辨別能力。

而李洪志深知其荒誕的歪理邪說很難讓習練者理解,更不用說接受。因為一般習練者尤其是初學者很難理解李洪志的歪理邪說,如“業(yè)力”“法身”“圓滿”等,即使修煉層次較高的習練者對李洪志玄而又玄的東西也很難理解,尤其對李洪志前后不一的言論更是無所適從。為此,李洪志又說:“不同層次有不同層次的法”(《轉法輪》);“人在修煉過程中,用某一層次作為衡量的標準是不對的。講‘法無定法’,就是這個道理。法無定法,在某一層次的法只在某一層次起作用”(《法輪大法義解》)。

李洪志的“層次說”恰恰解決了習練者對“法輪功”問題的疑惑與不解,因為按李洪志的“層次說”,不同層次理解能力就不一樣,所以尚未理解的問題,習練者就認為是自己層次低,而不會懷疑李洪志,這樣就弱化了習練者的思維能力,在失去思維能力的前提下,就會成為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精神傀儡。

山東省沂水縣劉錫英的丈夫因為相信李洪志的“消業(yè)”,有病卻拒醫(yī)拒藥導致死亡,劉錫英不但不懷疑與埋怨李洪志,相反還用層次說去解釋,說丈夫死亡是因為層次太低所致。

(三)“向內找”

“向內找”是李洪志對“法輪功”習練者提出的重要教規(guī)。按李洪志的說法,即習練者在對師父、對“法輪功”不理解的時候,找自己的原因。李洪志說:“我想我所有的弟子,你們在今后的矛盾當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中,或者是在學法,在我們弟子中間,發(fā)生的任何矛盾,你們都應該去找自己……去找別人的缺點,你怎么能提高呢?別人都好了,你指出別人的缺點了,他修上去了,那你還是在這兒”(《新加坡法會講法》)。

李洪志讓習練者遇到問題向內找,實際上就是要求對李洪志及其“法輪功”有所懷疑的習練者,從自己身上找問題,而不能怨師父。即使李洪志所說前后矛盾、許諾不能實現等問題出現,習練者也要向內找,直到對李洪志唯命是從才罷休。據參與心理矯治中心訓練的“法輪功”習練者講,他們都有過這樣的體會和經歷,“學法”時都對李洪志的講法產生過懷疑,感到矛盾百出,不知所云。如李洪志在《大圓滿法》中說,各國弟子必須遵守各自國家的法紀法規(guī),否則后果自負,但后來又說讓弟子們走出來證實法,做三件事,讓大家都散發(fā)“九評”、鼓動“三退”等事情,這顯然又是與國家法律相對抗的;一會兒讓“做好人”,一會兒又不給災區(qū)捐款;李洪志許諾的“圓滿”遲遲不能兌現……眾多疑點充斥在大腦中,可是,由于要“向內找”,不再對李洪志所講的一切有絲毫的困惑與質疑,從而弱化了正常的思維能力。(未完待續(xù))

(節(jié)選自《“法輪功”精神控制透視》第二章“法輪功”精神控制的主要內容)

【責任編輯:劉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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