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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邪中的案例利用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作者:霜刃      2018-03-22

  依法治理邪教是法制社會的題中之義,法律是保障正常社會秩序和民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堅盾,法治社會絕不容許邪教肆虐??紤]到邪教問題的復(fù)雜性和民眾對邪教認識的局限性,我們不僅要重視反邪教立法的探索和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法,而且要重視對依法治邪理念的宣傳。在這當(dāng)中,典型案例的充分利用是不可或缺的。

  利用典型案例來說明邪教的巨大危害

  由于邪教的欺騙性和隱蔽性,有些民眾對邪教的危害性認識模糊,利用案例進行反邪教宣傳,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這部分人的認識。比如,“招遠麥當(dāng)勞殺人案”讓人們看到了邪教和殘暴和血腥;法輪功信徒制造的“天安門自焚案”讓人們看到了邪教對信徒的精神毒害是多么的可怕;“華藏宗門案”讓人們從教主吳澤衡身上看到了邪教的道德敗壞和糜爛淫亂;教主斂財、信徒騙錢案件讓人們看到邪教的核心“教義”就是非法牟利。大量的涉邪教案件,都伴有人身殘虐、財產(chǎn)損失、家庭破裂、心靈傷害,事實是最好的“老師”,從典型案例來認識邪教的巨大危害,直觀可信而易于接受。

  利用典型案例來揭露邪教的丑惡性質(zhì)

  邪教是人類的公敵、社會的公害,這是因為它本質(zhì)上是反人類、反科學(xué)、反社會、悖文明的。這些都能夠在典型案例中得到證明。日本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為了報復(fù)當(dāng)局,在東京地鐵釋放沙林毒氣,造成數(shù)千人中毒;美國人民圣殿教教主吉姆?瓊斯建立邪教王國,實施精神控制,導(dǎo)致近千名信徒在南美洲圭亞那瓊斯鎮(zhèn)發(fā)生的集體自殺事件中死去;“全能神”邪教專設(shè)“護法隊”,曾在河南唐河縣12天內(nèi)制造8起搶劫、毆打案件,受害人被打斷四肢、割去耳朵,其手段殘忍令人觸目驚心;法輪功邪教大搞巫術(shù)迷信,讓信徒拒醫(yī)拒藥,宣揚除魔驅(qū)魔,釀成大量自殺、自焚和殺人的慘案。邪教教主或明或暗地煽動信徒反政府,制造政治事件,如法輪功組織陰謀策劃的“4·25”圍攻事件。典型案例告訴我們,邪教都是反科學(xué)的,大多宣揚“神功”、“異能”、“不藥治病”等,實際上是愚弄信徒,讓教主和邪教上層人物從中大撈好處。

  利用典型案例來告誡人們要遠離邪教

  少數(shù)人認為,邪教離自己很遠,既然“挨不著”,也就別操那份閑心。事實卻是,邪教就在我們身邊,我們必須瞪大眼睛小心防范。許多案例告訴我們,邪教誘人入彀,大多采用“胡蘿卜+大棒”即“利誘+威脅”的手法。僅以涉全能神邪教案為例,就有《邱風(fēng)蓮:我被騙入全能神三件事》(凱風(fēng)網(wǎng)2014-06-06)等典型案例可證。邱鳳蓮告訴我們?nèi)拢阂皇恰叭苌裥敖倘藛T用9年時間騙取我們的信任,再騙我們信教”,這實際上就是“溫水煮蛙”;二是“用扔錢的方法騙我成為全能神的忠實信徒”,這實際上就是“誘以小利”;三是“用2012年世界末日邪說恐嚇我,騙我錢財做違法的事”,這實際上就是“脅以災(zāi)禍”。像《“實際神”騙走胡水仙夫婦53萬》(凱風(fēng)網(wǎng)2012-05-30)、《董艷娟:全能神騙走我們21萬元》(凱風(fēng)網(wǎng)2013-01-10)、《陳新愛:全能神騙走我18萬元(圖)》(凱風(fēng)網(wǎng)2013-02-17)、

  《舒思愛:斂財害人的全能神(圖)》(凱風(fēng)網(wǎng)2013-02-25)等典型案例,都形象地告訴我們,邪教是如何通過欺騙手法讓人誤登邪船,終至破財毀家的。此外,各種邪教制造“末日恐慌”、行邪作惡的例子也離我們不遠。

  利用典型案例來證明法律的公正嚴明

  對于涉邪教案的處理,極少數(shù)人認識模糊。一方面,有人聽信邪教謠言,將涉邪刑事案件看成是“政治報復(fù)”;另一方面,則有人認為將刑事案“掛靠邪教”是為了替嫌疑人開脫、減罪。對此,我們可以通過對典型案例的“法律審視”來澄清。比如,最近結(jié)審的“招遠麥當(dāng)勞殺人案”。首先是庭審公開公正,控辯雙方進行了極為充分的質(zhì)證,在“眾目睽睽”之下,任何所謂的“迫害”、“黑幕”都不可能存在。其次是判決于法有據(jù),法官詳細引用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條文,根據(jù)每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jié)適度量刑,判處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死刑,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航、張巧聯(lián)有期徒刑10年、7年,結(jié)果公平公正,經(jīng)得起時間的推敲。再次是任何人的權(quán)利都得到保障,庭審中,全面聽取了上訴人、辯護人、檢察員、被害人親屬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充分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quán)利;參與招遠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于起訴,其隱私也得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上訴權(quán)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審還對被告人所提“殺人行為是否為正當(dāng)防衛(wèi)”、“呂迎春名下巨額存款是否應(yīng)當(dāng)沒收”等辯護意見進行了全面審查。這些都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

  當(dāng)然,典型案例在依法治邪中的合理運用遠不止以上四點,更深入的探討還有待于方家同仁的共同努力。

    原文鏈接:http://www.kaiwind.com/anticult/xingao/201412/23/t20141223_2196840.shtml

   

【責(zé)任編輯: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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