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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談依法治邪

來源:北疆風韻 作者:王繼權      2017-01-24

    在邪教治理方面,我國一直主張反邪教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國家堅決禁止一切邪教,并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yè)單位職工不得信邪教,不得參與邪教組織的任何活動,社會要防范邪教,家庭要拒絕邪教,個人要識別邪教。近年來,由于受到國外邪教組織的教唆,邪教組織活動更加隱蔽,邪教犯罪更趨向組織化,受害對象已經針對不特定人群,社會危害性極大。此種情況下,要進一步發(fā)揮好刑法這一社會治理的最后手段,綜合運用法理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治理手段。

  犯罪構成要素,是表明違法性的要素。首先是行為主體與行為,行為主體與行為是一切犯罪都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行為所造成的侵害結果、危險結果是構成要件的重要內容。除此之外,特定的行為狀況與條件、特定的行為對象與手段,也可以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它們與行為本身是何種關系,特別是邪教犯罪的構成要素是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從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主體、行為方式、行為對象、侵害結果、因果關系等五個方面闡述邪教犯罪的構成要素。

  從邪教犯罪的行為主體方面看,治理的關鍵在于自然人犯罪。行為主體,是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首先是自然人。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主體,只要求是自然人,而不要求其他內容。法是人類共同體的規(guī)范,只有人的行為存在違法與否的問題。作為違法類型的構成要件,當然包括自然人這一主體要素。只要自然人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使其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也不影響對其行為的違法性的評價。以上表述完全符合《刑法》300條規(guī)定的。

  從邪教犯罪的行為方式方面看,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為。所以,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也被我國刑法理論稱為危害行為。邪教危害行為具備有體性、有意性、有害性三個特征:一是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邪教的危害行為是客觀的、外在的現象,侵犯到現實法益,即包括積極活動,也包括消極活動。二是行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實施的。邪教組織正是利用歪理邪說控制或者支配一些信徒身體活動,而達到自己目的。例如,邪教組織教唆一些信徒自焚、自殺等行為,完全控制了信徒的意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因而有致人傷亡的危險,甚至產生傷亡結果。三是行為必須是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行為。邪教組織的活動,已經侵犯到特定或不特定人的法益,就屬于刑法上的行為。

  從邪教犯罪的行為對象方面看,行為對象也叫犯罪對象(行為客體) ,一般是指實行行為所作用的物、人與組織(機構)。其一,《刑法》300條規(guī)定第一款規(guī)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則可以認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行為對象是行為人違反國家的秩序管理,防害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活動,因而成立犯罪。其二,《刑法》300條規(guī)定第二、三款規(guī)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等犯罪行為的。行為對象侵犯的是人,不僅指人的身體,還包括人的身份、狀態(tài)等。其三,《刑法》300條規(guī)定第三款規(guī)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從此條可以看出行為對象既有人身,也有財物。有的犯罪只有一種行為對象,有的犯罪則有數種行為對象,這通常取決于行為是侵犯一個法益還是數個法益。在行為侵犯數個法益的情況下,其行為對象也侵犯數個法益,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應當數罪并罰。

  從邪教犯罪的侵害結果方面看,結果是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與現實危險狀態(tài)。如: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陸川縣人民法院對呂瑞珍、農少英共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依法判處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一是因果性。呂瑞珍、農少英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行為,是引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原因,對呂瑞珍、農少英兩人判處有期徒刑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二是侵害性與危險性。對呂瑞珍、農少英兩人判處有期徒刑表明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的現實事實,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危險結果。三是法定性。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結果,是刑法分則條文所規(guī)定的結果,而不是泛指任何結果。呂瑞珍、農少英兩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行為,已經危害到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社會管理秩序,可以認為發(fā)生了危險結果。因此,只要已經出現的事實與狀態(tài)是由行為造成的,并且說明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犯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從邪教犯罪的因果方面看,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結果。認定因果關系,意味著將結果歸屬于某個實行行為。一方面,呂瑞珍、農少英制作和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的實行行為,本身是引起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的危險行為,實際上是危險的現實化過程。另一方面,呂瑞珍、農少英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的行為,危害到社會秩序,所以,呂瑞珍、農少英的行為符合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構成犯罪。

  通過對邪教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分析,將刑法規(guī)則蘊含的正義品質闡釋出來,證成刑法的社會性、目的性與合理性,對依法治理邪教有積極地推進作用。

 

【責任編輯: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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