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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上訪和截訪:律法保障下的“民告官”(圖)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吳鉤      2016-11-10

  歷代王朝都立法禁止越訴,對越級上訴的草民,不管有理無理,先打幾十大板再說。唯獨宋代“廣開越訴之門”。宋王朝在京師設(shè)立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目的之一便是想建立一條快捷的“民告官”渠道。

    王安石   

  王安石

  北宋熙寧年間,天下各州正在雷厲風(fēng)行地推行王安石的新法。這一日,主管河北路河防水利的中央特派員(制置河北河防水利)程昉,獲悉了一個消息———河北路幾個縣的老百姓“相率詣闕訴”,即結(jié)成團要到汴京上訪。原來,由于程昉在河北大興水利,許多農(nóng)戶的“廬舍墳?zāi)埂倍急凰蜎]、毀壞了,還耽誤了秋季莊稼的耕種。有二百余名農(nóng)戶不肯忍氣吞聲,便決定進京告狀。

  程昉聞訊大驚,急忙將幾個縣的縣令叫來:“你們是怎么做工作的?怎么讓一群刁民跑到京城上訪去了?還不趕緊派人給堵回來!”各縣不敢怠慢,立即派人截訪。截訪人員快馬加鞭,在半路截住了上訪團:“你們想上訪是吧?帶回去打一頓。”上訪團謊稱他們并非去上訪,而是想到京師的登聞鼓院送感謝信(謝表),程昉大人在河北修水利,這是便民工程哇,我們農(nóng)民都很感謝他。

  截訪人員一聽,也信以為真,說道:“好事好事。要不,感謝信還是我們來幫你們寫吧,你們寫的恐怕文理不通,送到朝廷會影響地方形象嘛,不如讓我們寫漂亮點。也不勞鄉(xiāng)親們跑一趟,我們馬快,叫兩個吏人送到京師登聞鼓院就行了?!本瓦@樣,河北鄉(xiāng)親的上訪便很富戲劇性地流產(chǎn)了。京城的王安石看到登聞鼓院轉(zhuǎn)達的感謝信,也很高興,以為程昉在河北的工作做得非常出色,卻不知道程昉原來搞了截訪的把戲。

  程昉的截訪很及時,但他的行為無疑違背了宋朝的立法精神。宋王朝在京師設(shè)立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目的之一便是想建立一條快捷、通暢的“民告官”制度渠道,讓受到冤屈或權(quán)力侵害的老百姓,有機會直訴于朝廷,獲得司法救濟。這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有點像直訴法院,凡有訴狀,原則上都要直呈御前,再由皇帝委派官員審理,而不是退回給地方政府處理。

  按照鼓、檢二院的受理程序,“諸人訴事先詣鼓院,如不受,詣檢院,又不受,即判狀付之,許邀車駕,如不給判狀,聽詣御史臺自陳?!币馑际钦f,告狀人先到登聞鼓院遞狀,如果鼓院不受理,再到登聞檢院遞狀。如果檢院也不受理,必須出給書面意見(判狀)。告狀人可以拿著判狀攔駕告御狀。如果檢院不給判狀呢?可以到御史臺申訴。顯然,宋王朝希望通過周密的制度設(shè)計,給予民眾一種復(fù)合式的直訴機會。

  宋代直訴法院的設(shè)計有沒有效果呢?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宋哲宗紹圣年間,開封府大戶向氏想在自家祖墳附近修建一間慈云寺。這向氏原來是向太后的娘家,非尋常家族。時任戶部尚書的蔡京欲巴結(jié)皇親,便圈了一大塊地給向氏,要求“四鄰田廬”趕快拆遷,讓給向氏修寺。被拆遷的人家不服,跑到開封府告狀。開封府法官范正平(范仲淹之孫)作出判決:“所拓(拆遷)皆民業(yè),不可奪?!本S護了被拆遷戶的利益。但被拆遷戶還是不滿意,“又撾鼓上訴”,告到登聞鼓院,最后蔡京“坐罰金二十斤”。

  不過在北宋中前期,鼓院和檢院對訴狀的受理也有條件限制:“除官典犯贓、襖訛劫殺,灼然抑屈,州縣不治者方許詣登聞院?!奔闯前l(fā)生“官典犯贓、襖訛劫殺、灼然抑屈”這類大事,否則,必須一級一級上訴,如果直接就跑到鼓院告狀,那叫做“越訴”,類似于今日所說的“越級上訪”。鼓院通常是不會受理越訴的。

  到了北宋后期,越訴的禁令逐漸松弛,南宋政府更是制訂了“越訴法”,以一系列法令“廣開越訴之門”。越訴案的出現(xiàn),多數(shù)情況下都與當(dāng)?shù)卣賳T的不法行為有關(guān)———如果官員守法,人民又何必越訴呢?人民之所以要越級上訪,往往就是因為當(dāng)?shù)毓賳T徇私枉法、處理不公。因此,許多越訴案都屬于“民告官”性質(zhì),被告人便是官員。

  那么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越訴呢?

  一、官員枉法濫權(quán)的時候。如審案時,若法官“輒紊常憲法,置杖不如法,決罰多過數(shù),傷肌膚,害欽恤政”,受害人可以越訴推勘官及行杖人。二、司法不公的時候?!懊耖g詞訴,……茍情理大有屈抑,官司敢為容隱”,當(dāng)事人可越訴。三、司法不合程序的時候。宋朝要求訴訟結(jié)案后,法院必須給兩造出具“斷由”,“如元官司不肯出給斷由,許令人戶徑詣上司陳理”。四、官府侵占人民私產(chǎn)的時候?!肮偎菊继锊贿€,許越訴”。五、官府橫征暴斂的時候。征稅時,“州縣于數(shù)外妄有科折,……以加耗為名,大秤斤兩,如有違戾,許民越訴”。六、官府有亂收費的時候。宋廷曾“累降指揮約束州縣,不得因公事輒科罰百姓錢物。(違者)許人越訴”。七、官吏勒索商賈的時候?!艾F(xiàn)任官員收買飲食服用之物,并隨市值,各用現(xiàn)錢。不得于市價之外更立官價,違者,許人戶越訴”。八、發(fā)現(xiàn)官員貪污腐敗的時候?!懊俜溉爰黑E,許人越訴。其監(jiān)司不即按治者,重行黜責(zé)”。

  也就是說,宋人如果遇到上述幾種情況,可以直接到各級法院乃至京師的登聞鼓院控告,地方官員是不允許截訪的。宋朝當(dāng)然也發(fā)生過截訪之事,不過并不常見。

  南宋的“越訴法”還對“告官”之民的權(quán)益提出保護,“人戶于條許越訴,而被訴官司輒以他故捃摭者,隨其所訴輕重,以‘故入人罪’坐之”。禁止被民眾控告的官府另立名目、羅織罪名打擊報復(fù)。古代誣告一般要“反坐”,即如果控告不實,告狀人反坐其罪,例如誣告他人殺人,誣告者要反坐以殺人罪。但在宋代,如果是民告官,那么即使被發(fā)現(xiàn)是誣告,也不用坐罪。宋人說,“天下未聞有因訴吏而坐罪者,明知其帶虛不坐,明知其健訟亦不坐,蓋訴吏猶訴賊失物,終無反坐也?!?/p>

  歷代王朝都立法禁止越訴,如《唐律疏議》規(guī)定,“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大明律》規(guī)定:“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對越級上訴的草民,不管有理無理,先打幾十大板再說。唯獨宋代“廣開越訴之門”,這一點確實非常難得。借鑒宋人的做法,設(shè)直訴法院,許民越訴,也不失為改革信訪制度的一個可參考的替代方案。

  最后,我們還需要將程昉治水的結(jié)局交待清楚。程昉雖然截訪成功,但紙畢竟包不住火,宋朝體制內(nèi)的監(jiān)察系統(tǒng)發(fā)揮了作用,交相彈劾程昉。宋神宗這才得知河北數(shù)縣民田被水淹掉的事情,遂下詔減免那幾個縣的稅收,以作補償;程昉亦“放罪”。

   

【責(zé)任編輯:一支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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