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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子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在陜西漢中獲刑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作者:王漢超      2018-12-25

  2018年10月30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兀亞莉、楊華二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述,維持原判。此前,2018年9月27日,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兀亞莉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人民幣5000元;楊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人民幣5000元。

  兀亞莉,女,1961年出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

  楊華,女,1964年出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兀亞莉與被告人楊華攜帶大量“法輪功”宣傳品相約到漢中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八里橋附近發(fā)放“法輪功”宣傳品,期間被群眾報警舉報,民警出警后在街面發(fā)現(xiàn)兀亞莉、楊華二人,經(jīng)對二人現(xiàn)場盤查,在二人隨身攜帶的物品中發(fā)現(xiàn)大量“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在兀亞莉隨身物品中查獲“法輪功”邪教宣傳冊11冊、宣傳單頁6張、宣傳卡片9張、宣傳光盤3張、反宣幣9張、宣傳掛件1個。在楊華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杏獲宣傳冊12冊、宣傳單頁14張、宣傳卡片17張、宣傳光盤3張、反宣幣16張。當天,民警依法對兀亞莉住所進行搜查,查獲“法輪功”邪教宣傳書籍1本、宣傳冊1冊、宣傳單頁7張、宣傳光盤12張、宣傳掛歷4本、儲存有“法輪功”邪教內(nèi)容的MP3播放器1個。

  法院認為,被告人兀亞莉、楊華明知“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相約散發(fā)“法輪功”宣傳品,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文鏈接: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ao/2018/201812/20/t20181220_6657638.shtml

 

【責任編輯: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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