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廣東省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鄧龍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判決,依法判處鄧龍華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未提出上訴。
鄧龍華,男,1989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廣東省始興縣人,案發(fā)前暫住廣東乳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鄧龍華于2005年經(jīng)人介紹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2012年年底至案發(fā)時,被告人鄧龍華先后在乳源瑤族自治縣兩家店鋪務工,并先后承租了多處出租屋,用于接待“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開展邪教活動。2017年8月10日,公安民警在乳源瑤族自治縣某快遞公司將被告人鄧龍華抓獲,并在其租住的住所內(nèi)依法扣押馳為平板電腦一臺、索尼MP4一臺、NOMI手機一部、內(nèi)存卡1張、紫色MP3一臺、黑色SANDISK牌U盤一個、宣傳單九張、宣傳冊六本、書一本、筆記本三本、線索表二份、紙條一張、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等物品。經(jīng)韶關市公安局認定,所扣押的宣傳資料以及從馳為平板電腦、索尼MP4、黑色SANDISK牌U盤中提取的4150個文檔文件、1466個MP3文件、143個MP4文件均屬“全能神”邪教宣傳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龍華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仍然為其提供食宿等幫助,其行為侵害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鄧龍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鄧龍華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媳窘忉尩诙l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三條明知他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經(jīng)費、場地、技術、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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