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江蘇省泰州市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吳小平等9名“全能神”邪教人員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判處9名被告人一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小平、王穎、陳月紅分別作為“全能神”邪教A12小區(qū)講道工(L1)、1號教會帶領、1號教會事務執(zhí)事,為逃避打擊,多次與被告人王秀萍等人共謀,指使王秀萍等人轉移、保管“全能神”書籍、小冊子等邪教宣傳品。其中,被告人吳小平、王穎、王秀萍幫助轉移、保管“全能神”書籍706本、小冊子71本;被告人陳月紅幫助轉移“全能神”書籍757本、小冊子71本;被告人彭粉紅、潘龍鳳、杜遠芬?guī)椭D移、保管“全能神”書籍348本、小冊子45本;被告人高華托幫助轉移、保管“全能神”書籍358本、小冊子26本;被告人張風娣保管“全能神”書籍854本、小冊子155本。經泰州市公安局認定,上述“全能神”書籍、小冊子均系邪教宣傳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小平、王穎、陳月紅、彭粉紅、高華托、杜遠芬、潘龍鳳、張風娣、王秀萍分別共謀,明知系“全能神”邪教宣傳品而予以轉移、保管,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懲處。上述九名被告人為傳播而轉移、保管“全能神”邪教宣傳品,系為犯罪制造條件,系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吳小平、王穎、陳月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彭粉紅、高華托、杜遠芬、潘龍鳳、張風娣、王秀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風娣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小平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王穎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陳月紅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彭粉紅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高華托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杜遠芬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潘龍鳳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張風娣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王秀萍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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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