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何莉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處何莉春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何莉春,女,1975年生人,彝族,??莆幕?,無業(yè)。2017年8月23日,何莉春在曲靖麒麟?yún)^(qū)福萬家超市使用“法輪功”邪教反宣幣時被群眾舉報。接到報警后,民警當場從何莉春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部分反宣幣以及印有“法輪功”宣傳口號的標志物。民警在對何莉春的住處、使用的車庫及轎車進一步搜查中,查獲“法輪功”邪教反宣品和相關制作器材,包括傳單3414張、標志物1090個、反宣幣163張、光碟421張、及時貼320份、手寫資料121份,以及用來制作“法輪功”反宣品的電腦、刻錄機、打印機、便攜式音箱等設備和光盤、激光打印機墨盒、彩色打印機墨水等耗材。
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何莉春明知“法輪功”是被國家依法取締的邪教組織,仍以宣揚“法輪功”邪教為目的,制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項、第三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被告人何莉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公安機關扣押的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
庭審現(xiàn)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ㄊ唬┲谱?、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第三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ǘ嵤┍窘忉尩诙l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第二條規(guī)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以下不發(fā)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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