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丁艷華散發(fā)“法輪功”邪教宣傳品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丁艷華,女,1964年出生在黑龍江省,現居住在阿拉善經濟開發(fā)區(qū)。
2017年1O月19日晚,被告人丁艷華將其打印的“法輪功”宣傳單帶至阿拉善經濟開發(fā)區(qū)馨愛麗小區(qū)內散發(fā),次日被阿拉善經濟開發(fā)區(qū)公安民警發(fā)現,并從該小區(qū)內收集到丁艷華散發(fā)的部分“法輪功”邪教宣傳材料。后公安機關依法對丁艷華家中進行檢查,從其家中發(fā)現并提取臺式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U盤、彩色打印機及印有“法輪功”宣傳標語的一元面值人民幣、印章等物品。經鑒定,共發(fā)現涉及“法輪功”內容的音頻視頻453個、“法輪功”電子版歌詞88份、“法輪功”電子版“講法”及“經文”384篇、“法輪功”相關電子圖片279張、翻墻軟件教學動態(tài)圖1張、翻墻工具2個、RC軟件1個。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艷華在國家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后,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阿左旗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依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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