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5日,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世軒、霍秀顯、李俊彬張貼“法輪功”宣傳品一案公開宣判,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劉世軒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被告人霍秀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被告人李俊彬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7年2月1日施行后,該院適用解釋審理的首例涉“法輪功”案件。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世軒、霍秀顯、李俊彬分別自1997年、1998年前后開始習練“法輪功”,在“法輪功”邪教組織被取締后仍然習練,并于2015年前后與“法輪功”邪教組織成員李保民、施懷榮、智慶云、徐照田等人在霍秀顯租住處、李俊彬家中舉行非法秘密聚會活動。2015年9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劉世軒、霍秀顯、李俊彬在曹縣青堌集鎮(zhèn)105國道超限檢查站南側(cè),往公路旁的電線桿上張貼“法輪功”宣傳海報、標語,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查獲該三人攜帶的“法輪功”宣傳海報、標語192份,宣傳冊8本及作案工具米黃色“雙佳”牌電動三輪車1輛,藍色電燈1把。后在被告人劉世軒、霍秀顯、李俊彬住處分別搜查出“法輪功”宣傳品一宗。
被告人劉世軒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被告人霍秀顯、李俊彬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俊彬在犯罪后多次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他人從事邪教活動,后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查證屬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世軒、霍秀顯、李俊彬明知“法輪功”邪教組織已經(jīng)被有關(guān)部門取締,仍然傳播邪教宣傳標語192份、宣傳冊8本(折合宣傳標語224份),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屬情節(jié)較輕。鑒于被告人劉世軒、霍秀顯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李俊彬有坦白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xiàn),且被查獲時尚有大部分標語尚未傳播出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有關(guān)規(guī)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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