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wǎng)2016年11月23日消息,通訊員:左學松】2016年10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引娣等3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終審宣判,依法判處黃引娣等3人4年至4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上午10時許,黃引娣、高家取、鐘桂鳳等人竄至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qū)分局甘棠派出所。在派出所內(nèi),三人無視國家法律,向民警散發(fā)法輪功資料,宣揚法輪功邪教言論,要求民警“退黨保平安”,同時聚集在甘棠派出所值班大廳內(nèi)靜坐練習法輪功。公安民警隨即將黃引娣、高家取、鐘桂鳳控制,并隨后分別在黃引娣攜帶包內(nèi)和住處查獲法輪功宣傳冊15本、宣傳光盤6張、誣告信7封和護身符卡片13張等法輪功資料,在鐘桂鳳攜帶包內(nèi)查獲法輪功宣傳資料4本、宣傳光盤8張、誣告信10封和護身符卡片5張等法輪功資料,在高家取身上和住處查獲法輪功書籍15本、光盤51張和誣告信3封等法輪功資料。
2016年8月3日,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開庭審理。8月17日,潯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黃引娣、高家取、鐘桂鳳3人4年至4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黃引娣、高家取、鐘桂鳳不服,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6年10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引娣等3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依法終審判決:維持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贛0403刑初235號刑事判決第(一)、(二)、(四)項,法院認為黃引娣、高家取、鐘桂鳳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維持潯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黃引娣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高家取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但鑒于鐘桂鳳在二審期間,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改判鐘桂鳳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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